2005年1月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维权记者为自身维权赢回185元
端木天地 唐伟/文图

  在医院看病被多做了检查、多配了药,大部分人都会选择默认,自认倒霉。而上海的青年报法制版记者朱勇平日里是专门替百姓维权的,岂能忍下这口气。
  朱勇觉得自己被医院“宰”了!“只是胃有点不舒服”的他,到上海东方医院求诊时,却被医生安排了涉及高血压和各种癌症的多项检查。他遂以侵权和违约为由将院方告上了法庭。2004年25日,法院一审判决,医院退赔朱勇185元。朱勇赢了,但是,为打这场官司,朱勇另外倒贴进去约8000元,赢得好辛苦。
  刘医师本人也承认,血脂检查这一项是不必要的
    2004年7月1日,朱勇由于大便有隐性出血来到东方医院,当时即收治住院,他被告知将尽快安排做胃镜检查。此后,在朱勇不知情的情况下,一系列的检查和化验接踵而来,心电图、血脂全套、生化全套、二对半……尤其令人不解的是原本安排的胃镜检查却一拖再拖。7月3日,朱勇在接到又让他做B超的消息后,找到了负责他的床位医生询问,被告知既然胃镜检查安排不上了,就安排了B超,在患者的质疑下,医生当即取消了B超检查。
  “我在医院住了9天半,在一再要求和坚持后,才‘逃’了出来,否则,医院还要我继续留院做各种各样的‘治疗’。”
  “大多数检查我根本不知道。我只是胃有点不舒服,结果像什么心电图、B超的单子都开出来了。”
  年仅25岁的朱勇,还被要求做了主要是查高血压的血脂全套检查。至于他做的另外几项检查,后经证明,主要是用来查肝癌、肠癌、胰腺癌等病的。“我难道得了癌症?”
  负责给朱勇治疗的是消化科住院医师刘某,所有检查单也都是他开的。
  据了解,朱勇当时曾告诉刘,自己一个月前刚做过体检,结果都正常。但在刘医师看来,他开出的检查大都是必要的,“是为病人好”,因为在检查结果出来之前,他无法判断朱勇是否还患有其他相关疾病,而这些病有可能影响到他的治疗方案。
  不过刘医师本人也承认,血脂检查这一项是不必要的。那为什么要做呢?他解释说,作为去年刚来的新医生,他是“参考了老医生的做法”。
  令朱勇不能接受的还有医生开的药。刘给他开了半个月的“洛赛克”。这种说明书上标明主要适用于各类溃疡的药,被刘医生认为是治疗朱勇所患胃炎的常用药。而洛赛克的价格是每粒14.85元。
  在这家医院给朱勇出具的“住院费用清单”上:“治疗费(住院)”只有15.2元,而检查费481元、化验费979元、摄片费486元、西药费1190.8元,患者的总费用高达3711.5元。
  朱勇感到这个官司“很难打”
  
纠纷发生后,朱勇曾两次与东方医院交涉,都是不欢而散。
  “我考虑了很久,最后还是决定打官司。”朱勇说,“有我这样经历的人肯定很多,只是大部分人都会选择默认,自认倒霉。”
  东方医院认为,这个纠纷并不属于医疗事故,朱勇觉得自己被“宰”了,可至少在生理上并没有给他造成具体的严重后果。
  “但是,我总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告你吧?”朱勇说,“我花钱来看病,你乱检查、乱开药、乱收费,难道我不能告你?”
  然而,现实中存在的种种问题,却令朱勇感到这个官司“很难打”。
  在起诉时,朱勇分别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:一是告医院侵权。医院侵犯了朱勇的健康权和知情权,主观上,医院存在侵权的故意(为了谋利);客观上,朱勇遭受了不必要的经济和健康损失。
  二是告医院违约。朱勇到东方医院看病时,相当于与医院签订了一个医疗服务合同,医院没能提供适当的服务,自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。
  “举证”同样也是个问题。朱勇最初与东方医院交涉时,曾称对方在开药时追求利益最大化。但院方立即反问他是不是怀疑医院收了药品回扣。显然,能否证明医生“乱开药、乱检查”与其自身及医院牟取暴利存在关联性,是该案的关键。可这对朱勇而言无疑是个难题,“有些事明明摆在那,可偏偏很难证明。”
  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讼总标的的4%
  
在2004年9月8日的庭审中,朱勇认为主治医生片面追求经济效益,无故安排原告做不应当检查的项目,不对症下药,开昂贵的进口药让原告服用,致使原告病情加重,胸胃功能混乱,留下后遗症,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健康权,致使原告精神受损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不合理检查费和药费1541元;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。
  东方医院辩称,其对朱勇的诊疗行为并未违反诊疗常规,原告因“上腹不适1月余,3天内解黑便500g”入住东方医院,入院诊断为“上消化道出血,消化性溃疡?”入院后做了三大常规,肝肾功能、电解质、心电图及胸片等检查,为排除消化道肿瘤,还检查了一些肿瘤标记物;同时给予洛赛克、止血敏、PAMBA、达喜等治疗。入院后第5天作了胃镜检查,结果为“慢性浅表性胃窦炎(轻度)”。9天后患者治愈出院,出院带药洛赛克和达喜。医院对朱勇的诊治是积极的、规范的。朱勇认为给他服用洛赛克属错误用药,是没有依据的……
  法官宣布,因原、被告双方在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方面存在争议,故将先由上海市医学会对此作出鉴定。鉴定结论为:根据患者当时“上消化道出血”的症状,医院所选择进行的心电图、胸片、胃镜、肝肾功能、肿瘤标志物等检查是必需的,但进行血脂检查并非必要。根据患者的病情,无论是溃疡病或慢性胃炎,均可应用洛赛克,特别是年轻的胃炎患者,使用洛赛克更有指征。但在患者急诊期间洛赛克针剂和信法定同时应用是重复的。东方医院的医疗行为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。
    2004年12月25日,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:东方医院退还原告血脂检查费155元、信法定药费30元;鉴定费3500元由原、被告各自负担一半;案件受理费191元由原告负担173元。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讼总标的的4%。朱勇当庭表示要上诉。
  此案,有人替朱勇算了一笔账,鉴定费、案件受理费、律师费、误工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损失费等,朱勇的损失约在8000元。
  于大江律师认为,本案看似小案件,但是却体现在医患关系中病人的权利保护这一重要问题。在我国现阶段,某些情况下,医院相对于病人是强势一方,病人看病时只能听命于医生和护士,强调病人的权利更有极大的必要性。病人在其医疗权利受到侵犯,生命、健康受到威胁时,有权直接提出疑问,寻求解释或通过社会舆论提出批评,要求有关医疗单位或人员改正错误,求得解决或要求医院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。所幸朱勇未受到更大的身体伤害,但是其损失决不止这区区185元。